川财会〔2013〕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和鼓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推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1〕7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川财会〔2012〕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助推事务所做强做大,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执业环境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事务所在川分所)。
第五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综合评价排名实现进位;
(二)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改革,转制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三)行业协会及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取得实际效果,有较好社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五)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人才培养和选拔。
第六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相结合的方法。
(一) 竞争立项分配方法适用于以下方面:
支持、扶持事务所合并重组、组织形式改革、新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二) 据实据效分配方法适用于以下方面: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的行业新业务拓展、行业信息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选拔等工作。
第七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获得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人才培养、新业务拓展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方向的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资金预算规模等发布年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受理相关申报事项。
第九条 符合财政资金补助条件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供年度申报指南(通知)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原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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